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怎么區分
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區分主要是基于結婚這一時間點。結婚前所擁有的財產被定義為婚前財產,而結婚后獲得的財產則被視為婚后財產。
具體來說,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區分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財產性質:婚前財產指的是在結婚前夫妻其中一方已經擁有的財產,而婚后財產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人所取得的財產。
2.財產內容:婚前財產包括個人婚前財產及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楹筘敭a的內容則更廣泛,包括夫妻雙方婚后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等。
3.財產取得時間:婚前財產是在結婚前取得的,而婚后財產則是在結婚后取得的。
二、婚前財產的認定注意事項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財產權的取得時間:
判斷財產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否在結婚之前。即使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但如果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那么這份財產仍然屬于婚前財產。
2.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中得到了明確。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如果發生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另一方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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