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離婚共同財產的劃分標準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當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可以協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起訴。
一、離婚共同財產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的標準: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對財產進行了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共同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夫妻共同財產能否強制執行,要根據不同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
強制執行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在訴訟中只起訴夫妻一方,強制執行時想執行雙方財產的,可以申請增加被執行人。此時,一些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解決,或者按照訴訟要求處理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宜。
若增加夫妻另一方為債務人,則能夠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并能夠執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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