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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共同財產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4-01-29 09:29

          離婚共同財產的劃分標準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當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可以協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起訴。

          一、離婚共同財產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的標準: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對財產進行了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共同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夫妻共同財產能否強制執行,要根據不同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

          強制執行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在訴訟中只起訴夫妻一方,強制執行時想執行雙方財產的,可以申請增加被執行人。此時,一些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解決,或者按照訴訟要求處理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宜。

          若增加夫妻另一方為債務人,則能夠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并能夠執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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