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在深圳打工時相識,于2013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兩子,大兒子尹某某,小兒子劉某。
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性格不合日益顯現。2014年,因次子劉某需上小學,原告劉某便帶著小兒子回到老家,為小兒子辦理入學手續。此后,原告亦一直居住在老家,與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已分居七年之久。夫妻關系早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但對離婚一事兩人一拖再拖,甚至早已默認離婚,直到分居期間,劉某重新找到了幸福,故起訴要求離婚。
辦案經過
在前期接談時原告明確表達了訴求,表示與被告早已沒有任何夫妻感情,夫妻關系確已名存實亡,分居期間雙方都沒有聯系過對方,沒有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求小兒子由原告撫養,也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查詢了被告的人口信息,擬寫好起訴狀由劉某簽字確認后,與廣西省某縣人民法院聯系確認可以郵寄立案,將所有立案材料郵寄給廣西省某縣人民法院。立案后,經過多方溝通,與被告取得聯系,并同意調解。
調解結果
原告劉某與被告尹某自愿離婚。
律師點評
當今社會確實存在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后便失去聯系的情況,這也是導致有的人存在重婚情況的一個原因。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關系并不會自動締結或滅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建立的事實婚姻是不予認可建立了婚姻關系的。因此,目前在我國唯有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才是正式建立了。
而對于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很好理解,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關于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好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自離婚證領取之日解除夫妻關系。關于協議離婚部分人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就是解除了婚姻關系了,這和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就自動離婚的觀念一樣,都是錯誤的。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