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1、遺產代位繼承有時效期嗎?
遺產代位繼承沒有時效期。
什么時候分割遺產什么時候就可以繼承。但是如果代位繼承權人的繼承權被侵犯,比如沒有繼承到該繼承的份額,或者被其他繼承權人侵占了應該由他繼承的份額等等,代位繼承權人如果想要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那就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3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代位繼承有哪些法律特征?
代位繼承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代為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的其他法律特征。
3、代為繼承與轉繼承有何區別?
1.性質和效力不同
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兩次繼承。轉繼承人沒有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只是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
代位繼承則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非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
2.發生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
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并且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能成為被轉繼承人。
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
3.主體不同
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任一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而代位繼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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