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自然血親關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對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在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
二、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
(1)對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對于繼父子關系。
對于繼父子關系,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后,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3)對于養父子關系。
對于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4)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是不能放棄的。同時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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