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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法律上什么情況可以斷絕父母子女關系?

          發布時間:2023-02-08 09:33

          一、自然血親關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對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在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

          二、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

          (1)對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對于繼父子關系。

          對于繼父子關系,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后,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3)對于養父子關系。

          對于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4)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是不能放棄的。同時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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