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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假新娘結婚登記第二天帶著彩禮跑了?

          發布時間:2020-11-20 13:44

          2013年,姚某和假新娘“莫某”結婚。結婚登記第二天,莫某便帶著7萬元彩禮不見蹤影。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

          我國法律規定因欺詐締結的婚姻屬于不可撤銷婚姻。這也是姚某多年申請撤銷結婚證未果的原因。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因此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騙婚既不屬于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可撤銷婚姻,因此要處理騙婚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但離婚又面臨著兩大問題,首先離婚要求雙方感情破裂,但在騙婚中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其次就算順利離婚了,被騙的彩禮也很難要回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并不符合,第三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生活困難,那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

          這就是騙子鉆法律空子,姚某多年申請撤銷離婚未果的原因。但今年檢察官發現莫某冒名結婚,事情又有了轉機。莫某結婚用的不是本人真實信息,而且多處騙婚,存在重婚的情形,屬于婚姻無效的條件之一,騙取彩禮數額已經構成詐騙罪,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姚某也才順利撤銷了婚姻登記。

          在不清楚對象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的情況下,不要急著給彩禮結婚,如果不小心中了騙婚圈套,那才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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