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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女性不能生育就是原罪?談夫妻關于生育的那些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0-11-20 13:42

          女性不能生育,就是原罪嗎?

           

          23歲的山東德州女子方某洋,2016年結婚后便成了她噩夢的開始。

          偶然情況下,婆婆打聽到媳婦方某洋曾經流過產,無法生育。而自己家為了娶方某洋,花光了存款,還借了不少錢。

          這導致男方家怨氣越積越深。

          2018年開始,公公、婆婆甚至丈夫就經常發泄不滿,用木棍毆打、不讓吃飯、冬天在屋外罰站......虐待妻子似乎成了家常便飯。

          2019131日,飽受折磨的方某洋終于解脫了,永久的離開了人世。出嫁時160多斤,被毆打致死時只有60多斤。

          如今悲劇已經釀成,而張某一家也沒有任何悔罪表現。

           

           

          夫妻因生育問題不和時有發生,但像這么極端的還是極為罕見

          遇到這些問題,法律建議你如何處理呢?

           

           

          妻子不能生育,能否作為離婚理由?

          不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認定準予或不準離婚始終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依據,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妻子墮胎是否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權?

          男女享有同等的生育權利,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性完全享有生或者不生的決定權。

          男方又是否能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是不可以,《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配合自己實現生育權,也不得干涉對方拒絕生育的權利。

           

          借腹生子,孩子撫養權歸屬

          1.夫妻雙方提供了精子與卵子,只是借助了科學輔助技術孕育生子,屬于雙方的婚生子女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先經過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確表示沒有異議,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實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與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同意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另一方無法律上的關系,由生育的一方獨立撫養

          4.在我國“借腹生子”并不合法。我國《婚姻法》對親子關系的認定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生母的認定,根據出生事實遵循“分娩者為母”原則,生父的認定根據血緣關系而作確定。

           

          結婚僅僅是為了傳宗接代,受此荼毒,難道僅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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