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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女子結婚十年發現老公喜歡男的,騙婚?

          發布時間:2020-11-11 16:26

          多年婚姻,最后卻發現是騙局。老公是同性戀,在婚前就已經有男朋友,只是迫于家里催婚生子的壓力才找到女方。女方最終選擇離婚,但離婚就意味著凈身出戶。

          比電視劇還魔幻的現實正在一天天的上演著,女方遇到的這種情況屬于騙婚。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顯然,騙婚既不屬于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來終結婚姻關系,但騙婚行為不會受到任何處罰顯然是有悖公平正義原則的,有學者提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

          我國法律目前還未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只有民政部就騙婚問題發表過聲明:假結婚、騙婚、重婚等情況一旦查實,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保障婚姻權利,我們要走的路還有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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