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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20-10-23 10:06

          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我們首先就要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資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些都屬于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

          與夫妻共同財產對應的便是雙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一般來說是平均分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按以下財產分割原則進行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在離婚案件中常常有一方為了多分而選擇轉移、隱瞞財產,其實并沒有必要,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既然雙方緣分已盡,就應該拿走自己應得的那一份,不要做過多的口舌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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