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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24歲黑戶女孩父親索要6萬6幫上戶,如此冷漠子女需要贍養嗎?

          發布時間:2020-09-25 13:40

          過去20多年,小依一直飽受的困擾:不能坐火車、借朋友身份證找工作、無法單獨租房、微信只能綁定朋友銀行卡、生病沒醫保報銷……而這一切,都是因為她是沒有戶籍的黑戶。7年前,她曾找父親黃某給自己上戶口,但父親當時提出讓給2萬元,到最后漲到6.6萬元。在媒體和警方的幫助下,922日,小依終于拿到了24年人生中的第一張身份證。

           

          父親重男輕女,拋妻棄子,自己多年來沒有戶籍,已經飽受各種困擾。找到父親7年相處下來,給自己的感覺甚至不如朋友,甚至對女兒落戶口百般阻撓,這樣的父親配為人父嗎?小依以后需要贍養父親嗎?

           

          眾所周知,贍養和撫養義務是法定的,父親黃某對小依的不管不顧,絲毫未盡到撫養責任,如果小依父親構成遺棄罪,屬于父母對子女有著嚴重的犯罪行為的情況,此種情況下小依是不需要贍養父親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

          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親黃某年老后,小依有義務贍養他,這種贍養義務,不因其父親未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而免除。

           

          二十幾年不聞不問,父親是否涉嫌遺棄罪?

          根據小依所描述的,父親非婚生子后便拋棄母女的,小依在四歲以前是母女相依為命,四到七歲住到姨婆家,七歲之后還是母女相依為命,在這一過程中,父親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未履行應盡的監護職責,因此父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小依可以收集相應證據,要求父親就未履行應盡監護撫養職責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刑法》第261條有關遺棄罪的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父母再過分,在他們沒有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子女是必須贍養的。對拒不履行者,父母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父母甚至可以要求法律追究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這應該是法律應該完善和修改的地方,在父母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應當賦予子女拒絕贍養的權利。

           

          生了女兒后輕則不管不顧,重則遺棄,面對這樣的父親,不配得到子女的贍養,老了又有何資格和臉面要求女兒來贍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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