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夫妻一方為操持家務、照料孩子,而另一方在外打拼事業獲取家庭全部或主要的經濟收入。如果這樣的家庭面臨解體,操持家務的一方將失去另一方的經濟扶持,或許只能依靠原本不甚穩定、職位低下、收入微薄的工作繼續生存,或許在與社會脫節多年后已經喪失了謀求工作的能力。這些家務貢獻者離婚時能否得到補償呢?
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賠償、離婚經濟幫助有何區別?
1.離婚經濟補償,是指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離婚時可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制度。是婚姻法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
2.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3.離婚經濟幫助,是指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的制度。較離婚經濟補償來說并沒有嚴格的條件,即使需要幫助的一方沒有對家庭承擔較多義務,甚至有過錯,只要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都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另外,離婚經濟幫助解決的是離婚時的困難,不代表在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存在生活困難都可以請求另一方的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一是離婚時一方確實存在生活困難;二是另一方有負擔能力。雙方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
《民法典》和現行《婚姻法》均對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進行了規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在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才能享有補償請求權。通俗地講,夫妻如果約定各自收入歸各自,那么在離婚時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刪除了這一前提條件,將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夫妻財產制,也就是不論夫妻財產是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離婚時符合補償請求條件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一是一方對婚姻盡了較多義務,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二是請求補償的時間是“離婚時”。
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自己的經濟收入,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補償的數額和方式先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標準
無論是《婚姻法》第40條還是《民法典》第1088條均沒有就補償標準作出規定。那么,法院在離婚經濟補償案件中是如何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裁判的呢?在司法案例中,法院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部分法院支持補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其中1-3萬元的居多,個別案例也有存在10萬、15萬元或更高的補償金額。
法院參考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1)從付出較多的一方角度:人民法院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給對方提供幫助多少、生活期間實際收入,考慮正常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裁判。(2)從付出較少的一方角度:未盡子女撫養義務時間的長短、被請求經濟補償一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裁判。
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所以法院在裁判時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參考的因素也各種各樣,希望相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完善該制度,給出相應的參考標準。
離婚經濟補償權是夫妻雙方平等的體現,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的尊重和肯定,更好的保護了“家庭主婦”和“家庭煮夫”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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