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近日一對殘疾人領證遭拒一事引發廣泛關注。陜西的一對殘疾人,經過親戚介紹,張天(化名)與女朋友小蕊(化名)相處1年后決定結婚。7月29日,張某和李某某在張父的帶領下辦理結婚登記,遭到工作人員的拒絕。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在核實證件和詢問是發現,李某某始終不能用語言來表達自己的結婚意愿。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工作人員不予登記。
據家屬介紹,男子張某與女子李某某因兒時發高燒導致成為三級殘疾,二人雖有殘疾,但生活能自理,而且李某某已經懷孕4個多月。經查,張某為三級精神殘疾,李某某為語言和智力多重殘疾。
本人的觀點是不應當給辦理。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雙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民政局以女方無法表明結婚意愿作為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的理由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如果其中一方不能準確表達其意愿,就不能視為結婚自愿”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的當事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狀況。在視頻中可以發現,工作人員多次詢問女方:是否知道結婚意味什么?李某某未說一句話,無肢體示意性動作,無法證實其是否愿意結婚。結合實地走訪調查和女方當事人的現場表現情況,張某和李某某二人婚姻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女方李某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此可知,李某某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院的認定,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無權單方做出推斷。
·雙方結婚真的好么?
眾所周知,很多患有智力殘疾的女性在結婚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結婚的概念一無所知,婚姻幾乎都是家里人一手操辦,要么和同類疾病患者“相互湊合”,要么成為娶妻困難的男性退而求其次的選擇,為其傳宗接代。有些家長將其視為負擔,隨便找個家庭就結婚了,甚至將她們送出去還能拿到一筆錢。由于智力殘疾的原因,就算她們的生活能夠自理,也很難獲得作為妻子的尊重和待遇,僅僅是工具罷了。父母將女孩嫁給他人,從此不聞不問,結婚后,配偶對其家暴、虐待、遺棄等。她們的命運如何,可想而知。
李某某已經懷孕4個多月,一個人連結婚意味著什么都無法表達,生孩子真的是她自己本人的意愿么?如果生下來的孩子遺傳了父母的疾病,這更是一種殘忍,張某、李某意識不到,就被長輩全權代理。盡管男方父親強調雙方殘疾是后天所致,但醫學上尚不能排斥孩子有缺陷的可能,他們的孩子不僅一出生就要遭受身心的殘缺,還得不到完善的照顧和呵護,就算順利長大成人,其生活能有穩定的保障么?對孩子來說何嘗不是一種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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