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范某某、徐某某婚后生育二女三子,即范某丁、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乙、范某戊。范某某、徐某某于2007年4月8日將其位于棗陽市大南街原棉織廠南的舊房連同土地使用權以108萬元出售他人。售房款108萬元由次女范某甲保管。2009農歷4月初10,范某某去世后,范某丁、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乙、范某戊五人對屬于范某某的遺產54萬元達成了協議并領取了各自應得款額,且保證屬于徐某某所有的存款由徐自由處置。2011年5月8日,范某甲聘請棗陽市鹿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郭萬才來到徐某某的住所,就其手中存款如何處理進行見證,另一見證人為靳建華,并制作了錄音錄像。在視聽資料中,徐某某表達了將自己的大部分存款贈與給兒子范某丙、姑娘范某甲,自己留一部分花銷的意愿,但是其僅僅表達了給兒子(范某丙)多點,給姑娘(范某甲)少點,未說明具體的贈與數額。之后,郭萬才起草了一份“贈與合同書”,載明徐某某將自己存款中的20萬元贈與女兒范某甲,贈與兒子范某丙22萬元等內容,同日鹿頭法律服務所對此贈與合同書出具了見證書。2012年11月21日,徐某某去世。在辦完徐某某的喪事后,范某甲向范某丙支付了22萬元。范某丁、范某乙、范某戊與范某甲、范某丙就其母親遺產54萬元存款分配問題發生糾紛,范某甲、范某丙拿出鹿頭法律服務所見證的贈與合同書主張其母親徐某某已經將42萬元贈與其二人,范某丁、范某乙、范某戊認為該贈與合同不是其母親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時其三人均不在場,并對鹿頭法律服務所對該贈與合同書出具的見證書向棗陽市司法局提出了異議,棗陽市鹿頭法律服務所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了(2012)棗司基鹿字1號撤銷決定書,認為對此贈與合同書出具的見證書超越了管轄權限,決定撤銷對該贈與合同書的見證證明,贈與合同的效力由利害關系人按照司法程序解決。范某丁、范某乙、范某戊于2013年1月7日訴至法院,以贈與合同書無效為由,要求依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平均分配其母親遺留的54萬元存款。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范某某去世后,其遺產已經由其子女協商分配完畢,徐某某去世后,其子女五人按照法律規定對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范某甲、范某丙主張徐某某生前將存款中的42萬元贈與其二人,并列舉了由棗陽市鹿頭法律服務所制作的“贈與合同書”及視聽資料支持該主張,因該贈與合同書中載明贈與給二人存款的數額,在視聽資料中沒有贈與人的明確意思表示相印證,且合同書中“贈與人”欄不是徐某某本人的簽名,視聽資料中亦無徐某某摁手印的情節,故對該合同書法院不予采信。但是在該視聽資料中,徐某某陳述,范某甲、范某丙對父母更為孝順,更多地盡了贍養扶助義務,在繼承遺產時應當多分;范某戊之前對被繼承人有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應當少分。關于徐某某的遺產存款金額,雙方均認可為54萬元,并且由范某甲保管,法院對此予以確認。該款扣除徐某某的搶救費、喪葬費等費用后,余額由雙方當事人分配。徐某某生前雖然領取有遺屬補助費和街道社區生活費,但是因其生前有生活和醫療費等消費性支出,故雙方當事人就此項問題的主張法院均不予支持。范某甲辯稱為其母親花費搶救費、辦理喪葬事宜及因安葬被罰款等共花費29000元,雖未能全部提供證據,但是結合本地習俗,辦理喪事不可能所有支出均有票據,且范某甲主張的此項費用額度適中,故法院予以認定。遺產總額54萬元減去上述29000元,還剩511000元,法院酌定由范某甲、范某丙各分得170000元,由范某丁、范某乙各分得60000元,由范某戊分得51000元,范某丁、范某乙、范某戊應當分得的上述款項,由范某丙在其多得的50000元中承擔償付責任,其余款項由范某甲在扣除自己應繼承的170000元和支付給范某丙220000元后退還121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范某戊為爭奪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依法已喪失繼承權。經查,2009年11月13日凌晨,范某戊因家庭經濟糾紛,酒后對其母徐某某、二姐范某甲實施了傷害行為,致二人輕傷,棗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棗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中止)罪,判處范某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在該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范某戊已得到徐某某的諒解。2012年7月15日,范某戊因意外受傷,致二級傷殘,右側肢體偏癱,完全護理依賴。本院認為,范某戊曾實施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但其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傷害,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事后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并未因此而喪失繼承權,且范某戊現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酌情為其分配遺產。
律師指出:
被繼承人以故意殺人(中止)罪被判刑,但其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傷害,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事后也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可以不因此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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