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每當客戶來咨詢“假離婚”買房或通過離婚達到某種目的的可行性時,律師只能苦口婆心地跟客戶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風險,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的說法,所有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手續,就是“真結婚”、“真離婚”,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糾紛涉及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各個期間所得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基本案情
馮先生與李小姐夫妻雙方婚后購買了兩套房產。因所在城市限購政策所限,雙方商量后決定以“假離婚”的方式實現購買第三套房屋的想法。
2017年1月雙方到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中約定夫妻婚后購買的兩套房產均歸女方所有,300萬元銀行存款歸男方所有。雙方辦理兩套房屋過戶手續后,男方隨即用銀行存款300萬元首付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雙方于2017年12月辦理了復婚登記。
復婚后兩人在鄰市又購買了一套別墅以用于度假。然而復婚后二人常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糾紛愈演愈烈,最終鬧得不可開交,雙方決定“真離婚”。
夫妻倆對四套房屋的分割問題產生了巨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馮先生認為因為之前只是“假離婚”,財產沒有真的分割過,與李小姐結婚后購買的四套房屋應當平均分割,一人兩套。對此,李小姐卻認為前兩套房產已經歸自己所有了,馮先生不能主張分割,而兩人第一次離婚后買的房產和復婚后購買的別墅也要平均分割。
律師分析:
對于這種經歷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的情形,對夫妻財產的分割需要分不同時期予以處理:
1、對于“假離婚”時已處理過的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夫妻離婚時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后,財產已經從夫妻共有的狀態轉化為夫妻分別就所分得的財產單獨享有所有權。
也就是說李小姐與吳先生“假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前段婚姻關系中所購買的兩套房已經成為李小姐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與吳先生再次登記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李小姐與吳先生復婚后再離婚,這部分的財產就不再予以分割。
2、“假離婚”后復婚前所得的財產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離婚”后就會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雙方離婚后,各自對所分的財產單獨享有所有權,李小姐對兩套房屋單獨享有所有權的同時,吳先生也單獨對300萬元存款享有所有權,是其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一觀點認為,“假離婚”的男女在雙方離婚后以夫妻名義繼續共同生活,雙方關系則屬于同居關系,之間的房產糾紛應按照同居析產原則進行處理。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包括房產,按共有財產處理。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
由此看來,李小姐與吳先生在“假離婚”后復婚前所得的財產歸屬如何認定,復婚后再離婚是否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司法實踐中可能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是一個重要的影響變量。
3、復婚后所得的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復婚后所取得的財產,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另外約定,按法定財產制依法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予以分割處理。
婚姻非兒戲,無論什么樣的原因要面臨離婚時,都要了解清楚相應的法律后果,準確評估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并謹慎作出抉擇,以免假戲真做,人財兩空。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