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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就能逃避債務嗎?

          發布時間:2020-07-14 10:17

          如果離婚,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就能夠規避共債的承擔?
               答案是不能!而且惡意逃債,還可能被判刑!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實例分析

          基本案情:

          錢某想拓展公司業務,但缺資金20萬,于是向張某借款20萬并開具借條,后由于經營出現問題而破產,無力償還借款,為了保證正常生活,錢某和其老婆宋某協議離婚,將市值110萬的房產轉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屆至,張某要求錢某用房屋抵債,但錢某說他和妻子已經離婚,房屋歸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錢某已經離婚,他的債務自己概不負責,于是,張某將錢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律師指出:

          本案中,錢某與宋某雖然已經協議離婚,但此借款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借款項,且錢某或者宋某均無證據證明夫妻間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特殊約定,無法證明此債務為錢某個人債務,所以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房屋已經歸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請法院執行此房屋來償還借款。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p>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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