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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在婚姻期間有出軌行為的, 還可以起訴請求賠償嗎?

          發布時間:2020-07-08 09:45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是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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