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是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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