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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訴訟費是多少?該誰交?

          發布時間:2020-06-24 09:21

          當一個婚姻走到盡頭時,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進行協議離婚,那就只能是通過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程序比較復雜,所耗費的時間金錢也比較多,如離婚訴訟費用的繳納,那么對于離婚訴訟費用是多少?由誰交?

          一、離婚訴訟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根據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離婚訴訟費用由誰交?

          一般地,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會同時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且經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訴訟費用,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最終負擔,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按有關規定,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法院依據雙方責任的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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