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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協議中贈與未成年子女的共有財產,離婚后可以撤銷嗎?

          發布時間:2020-06-23 09:39

          案情介紹

          于某某與高某某婚后生育一子高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未分割,但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某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訴至法院稱:涉案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高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請求由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于某某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指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首先,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是一個整體。若允許一方反悔,則會破壞離婚協議的“整體性”?;橐鲫P系一經解除就不可逆,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行為,這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其次,離婚后一方欲撤銷贈與的,應取得另一方同意。因此,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于某某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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