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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后,可以中止對方的探望權嗎?

          發布時間:2020-06-19 09:42

          基本案情:

          20066月,張某(男)與郭某(女)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4月,郭某因張某沉迷賭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由郭某撫養兒子;張某每月可探視兒子四次,每周六可接兒子到張某家過夜、周日需把兒子送至郭某家。

          201711月,張某在周六接兒子時遭郭某拒絕。郭某認為:張某沉迷賭博,最近又開始與社會不良人士往來密切且安排他們在家中居住,若讓張某帶兒子回家,兒子將受到不良影響。于是,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張某的探望權。

          那么,郭某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張某的探望權嗎?

          律師指出:

          上述案例涉及探望權中止問題。探望權的行使,應以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提,探視行為不能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同時,還應盡量減少離異雙方各自重新組建家庭對孩子所造成的影響。

          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嚴重影響子女的利益時,則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權的行使不能被濫用、也不能隨意被剝奪,如父母關系惡化、給付撫養費不及時等事由,實際上并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本案中,張某與郭某離婚后,張某依法享有探望權。但張某沉迷賭博,更與社會不良人士往來密切,若張某與兒子共度周末,勢必不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因此,郭某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張某的探望權

          法律規定探望權的本意在于使子女不會因父母離異而得不到父愛或母愛,從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在行使探望權過程中,如果發現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撫養孩子一方可以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消失后,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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