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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時確定了撫養費數額,離婚后可以要求增加嗎?

          發布時間:2020-06-18 09:30

          (一)基本案情 

              余某的母親和父親2008年經調解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余某由母親撫養,其父親余某望當庭一次性給付撫養費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雙語實驗學校上小學二年級,年學費3600元,其母親無固定收入,主要收入來源為打工。后余某訴至法院請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滿18歲止。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三)律師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于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審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準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依法支持其請求其父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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