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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了,配偶公司股權要如何分?

          發布時間:2020-06-12 09:15

          近期多次接到當事人關于離婚訴訟股權分割的咨詢,今天筆者就這類問題進行一個集中講解。在談分割之前,要先判斷股權的出資款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屬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還是有第三方股東?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權是該方以其婚前財產出資的,另一方僅有請求分割股權收益的權利。

          如果股權是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取得的,則該股權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直接分割股權,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在婚姻存續期間其配偶所持股權所產生的收益。

          若要早訴訟中主張分割股權收益,則需準備“股權確實產生了收益”的相關證據,比如當事人投資比例、股權份額,離婚當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凈資產或股東權益等,以便計算財產價值。

          二、夫妻一方所持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視股權所在公司性質不同,股權分割方式有所差異。

          1、所持股權屬于股份公司股權

          股份公司股權相對于有限公司來講具開放屬性,不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夫妻雙方如果就股權分割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法院可直接根據一方的申請對股權進行作價分割。

          2、所持股權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1)公司存在第三方股東的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受到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可以股東會決議或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來作為前述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

          但以上司法解釋僅針對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情況。司法實踐當中,如果雙方都想要當股東或者都只想要補償而不要股權的情形,法官一般會讓雙方就股權歸屬進行競價,價高者得股權,另外一方則獲得經濟補償。如果過程中有任何一方不愿競價,則一般由法官裁決平分股權。

          (2)公司不存在第三方股東的情形

          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也并未對該類公司股權的分割作出明確指引。筆者通過整理相關類似案例,對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歸納如下:

          (1)若一方主張繼續經營該公司,在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后,由該主張一方取得公司,并對另一方按份額進行經濟補償;

          (2)若雙方都主張經營公司,通常會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價高者取得公司,而對另一方按份額進行經濟補償;

          (3)若雙方都不想再經營公司,則應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解散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后,雙方共同分配公司的剩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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