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一對夫妻簽署了《離婚協議》后沒有去辦離婚登記手續的情形,后來又走上了訴訟離婚道路。那么簽署《離婚協議》后離婚不成,協議是否仍有效呢?最近也有不少人咨詢時問到這個問題的,今天筆者就在此跟大家說一說。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約定,屬于以離婚為目的而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彼砸缘怯涬x婚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未成并產生離婚訴訟的,一方在訴訟中對《離婚協議》內容反悔,《離婚協議》將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未生效。
綜上,筆者在此提醒大家,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后仍需完成離婚手續,否則,存在離婚協議財產內容無法實際執行或不被法院采納的風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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