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被確認為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無效,并且雙方不應該以夫妻名義繼續共同生活。而在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之前,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在同居期間就難免會產生財產上的糾葛。雙方感情終結時,就會面臨著財產分割的一系列問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財產進行認定。首先,一般共有的財產在分割的時候,如果雙方有作相關約定,并且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依照雙方的約定進行分割。如果無法達成約定的情況下,共有財產在分割時,應該根據雙方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配,也就是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財產的分配。
而在實際認定中,由于現實情況錯綜復雜,在分割共有財產的時候,不可能一味盲目的一刀切,這樣難免會出現顯示公平的情況。因此,在分割共有財產時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對婦女、兒童適當傾斜照顧
因為無效婚姻而同居,法院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婦女、兒童作為婚戀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在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后,一般會偏向于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進而對財產予以分割。
二、對生活困難一方適當照顧
1、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應該予以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扶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適當的多分一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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