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自作聰明,隱瞞婚姻無效事由向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為能瞞天過海,成為恩愛夫妻。其實大錯特錯!要知道,無效婚姻在我國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今天,我們來講講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一、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重婚
重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明文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無效婚姻的補正
《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2)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經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無效原因僅有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自然血親關系。
三、無效婚姻的宣告
1、宣告程序
(1)須經申請。申請人包括:婚姻當事人、利害關系人。
(2)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3)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現無此權利。
2、法律后果
婚姻被依法宣告無效后,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當事人便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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