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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無效婚姻的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0-05-18 09:32

           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自作聰明,隱瞞婚姻無效事由向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為能瞞天過海,成為恩愛夫妻。其實大錯特錯!要知道,無效婚姻在我國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今天,我們來講講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一、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1、重婚

          重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明文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無效婚姻的補正

          《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2)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經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無效原因僅有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自然血親關系。

          三、無效婚姻的宣告

          1、宣告程序

          (1)須經申請。申請人包括:婚姻當事人、利害關系人。

          (2)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3)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現無此權利。

          2、法律后果

          婚姻被依法宣告無效后,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當事人便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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