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李某(男)與劉某(女)登記結婚;李某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婚后兩人共同居住。2014年4月,李某不幸病逝,并無立下遺囑。
李某去世后,劉某向李某母親羅某提出分割李某遺產的要求;羅某則以兩人并無生育子女、房屋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房屋升值與劉某無關等理由予以拒絕。2015年9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該房產,由李某母親、父親及劉某自己各占三份之一的份額。那么,劉某可以繼承其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嗎?
律師指出: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李某去世后,其遺產包括婚后共同財產以及婚前個人財產。
由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劉某作為其配偶,與李某父親、母親羅某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李某的遺產。因此,羅某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劉某有權繼承其丈夫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被繼承人并未能在去世前訂立遺囑,即其遺產并無具體、明確的分配方案。這意味著,被繼承人在留下遺產的同時,亦將遺產分配糾紛隱患留給了繼承人,這極其容易導致家庭矛盾的產生。
因此,對于有訂立遺囑條件的朋友,建議提前訂立遺囑,以降低去世后家庭矛盾和繼承糾紛產生的風險;具體遺囑訂立時建議可詳細咨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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