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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個人債務能執行夫妻共有房產嗎?

          發布時間:2020-04-10 09:42

          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的對外承擔一般分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兩種形式。針對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為執行財產范圍,針對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以負債方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毋庸置疑,但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很多人比較疑惑的問題,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執行案件中,夫妻另一方經常以法院查封的房產是夫妻共有房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那么,法院可否因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而查封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呢?

          基本案情:

          許某與劉某是夫妻,婚內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許某名下。2018年因許某與王某合伙協議糾紛,該套房產被查封。20196月劉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法院查封的房產是其與許某的共同財產,因許某基于擔保法律關系承擔了連帶還款義務,該債務并不是其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產生的,應屬于許某的個人債務,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外人異議的成立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標的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為前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是否系權利人,本案中查封的系許某名下的房產并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案外人劉某的異議請求。

          律師指出:

          由于我國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案中許某和劉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雖然登記在許某個人名下,但屬于夫妻共有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共有房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應該及時通知共有人,以保障共有人的共有權益。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對房產份額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未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拍賣。

          外觀主義是執行程序遵循的一大原則,只要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就有權進行查封。由于夫妻財產制具有隱秘性,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約定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很難被外界所知悉。

          在共有房產的執行中,只有當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人民法院才能及時通知共有人。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權利的真實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或者實際權利發生變動時,權利人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相應的登記,以保障被外界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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