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我們都知道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而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幫助則是相互扶養義務的延伸,是對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資助。那么如何判斷離婚時一方是否應當給予另一方幫助呢?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各方的收入和財產。離婚時雙方的財產和收入的差異越大,收入較高、財產較多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盡扶養幫助義務的可能性越大。有時,也可采取將家庭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分給各方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方法來達到目的。
(2)各方的就業能力。雙方目前和將來的就業能力是判定配偶扶養幫助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一方因年齡較大或有疾病喪失就業能力,或者因多年從事家務勞動耽誤或放棄了提高其就業能力的受訓機會,造成其就業能力大大下降的,從公平原則出發,法院往往會判決給付扶養幫助。
(3)撫養子女。當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支付能力時,還應考慮其對于在家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得扶養幫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時間在家照顧子女。
(4)一方對另一方所作的貢獻。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幫助另一方接受教育或培訓,使其提高就業能力的,或者從事家務勞動,積極支持另一方的事業的,也可作為給付扶養幫助的考慮因素。
(5)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如果雙方離婚一方收入較高或相當富有,有較高的支付能力的使配偶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原有的生活水平也可以成為給付扶養幫助的因素。
雖然實踐中,由于婦女的經濟能力一般低于其丈夫,需要扶養幫助的主要是離婚婦女。但是現代配偶扶養是雙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養時有幫助的義務,妻子在丈夫需要扶養時也同樣有幫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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