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日常生活中,經常有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悄悄送給第三者的,這種行為屬于非因日常所需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遇到這種情況,受害方要如何維權?
遇到這種情形,受害一方可以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物權法》第106條也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碑斬敭a被他人無合法依據占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受贈與的一方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順便說一下,有人認為受害方只能主張該贈與行為部分無效,但是,筆者認為受害方可以主張該贈與行為全部無效。因為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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