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婚姻出現危機時,絕大多數夫妻雙方考慮的首要問題往往不是財產分割,而是撫養權歸屬。在哪些情況下,一方更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筆者為大家梳理了司法實踐中影響夫妻一方取得撫養權的幾個重要因素。
一、子女的年齡
1.子女兩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母親生活。但女方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有其他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2.子女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雙方均要求與其共同生活,具有以下情形的一方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子女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十周歲以上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夫妻各自的撫養條件
如果雙方的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或者雖然有差距,但均有足夠能力撫養照顧孩子的,那么,該等因素對于爭取撫養權的影響不大。但如工作不穩定、收入條件較差,明顯不能承受孩子的生活、學習支出的,則對取得撫養權較為不利。
此外,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法官將可能從夫妻雙方的居住條件、身體條件、教育程度、思想品德以及離婚后住所對應就學條件等因素進行判斷,評判夫妻是否具備更優撫養條件的標準。
三、孩子的生活習慣
如夫妻在離婚前已分居較長時間,子女一直隨夫或妻一方生活,離婚后如改為隨另一方生活將改變孩子的生活習慣,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撫養權較大可能判歸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此外,在夫或妻的撫養條件相同且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如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然有能力幫助夫或妻一方照顧孩子的,則為避免改變孩子的生活習慣,法院會以此作為考慮子女隨父或妻一方共同生活的優先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顧屬于隔代教育,隔代教育不能替代父母自身的親自教育。如需將孩子完全交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自身無能力、無意愿親自教育孩子的,不利于取得撫養權。
四、夫妻各自的品行
如果夫妻一方有不良嗜好,例如賭博、酗酒、吸毒、家庭暴力等,則考慮到這些不良嗜好、惡習將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法院一般將孩子判歸另一方。
總之,法院判定撫養權歸屬首要考慮因素就是是孩子的健康成長,想要爭取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應盡可能的證明子女隨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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