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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從案例看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0-03-27 10:03

          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分別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其中并未沒有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

          但是實際生活中,由于一些老人不識字或者書寫困難,要老人自己書寫一份完整的遺囑似乎有些困難,因此,不少人在訂立遺囑時選擇打印件。

          那么,打印遺囑是否有效?我們分別從兩則案例來看吧。

          • 因為欠缺繼承法規定的形式要件,遺囑無效?!居髂城谂c趙某喻繼承糾紛案(2016)川0104民初871號】

          本院認為:關于趙某喻提交的“遺囑”是否真實有效的問題。本案中,趙某喻提交了一份打印文本的遺囑,本院認為,立遺囑系單方要式法律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若未采用法定方式,則不能有效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按照該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趙某喻提交的“遺囑”內容系利用電腦打印形成,并非用筆書寫形成,缺乏法律規定的要件,該“遺囑”不具備遺囑的效力。因此,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打印遺囑上有立遺囑人簽名以及兩名見證人見證,遺囑有效【劉朝億與劉蓉、劉茵、劉萍遺囑繼承糾紛案(2016)川0106民初569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的規定。本院認為,遺囑的書面形式并不能作為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法定依據,本案,被告出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能夠證明劉太康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上有立遺囑人簽名以及見證人簽名,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劉太康所立遺囑存在該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之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建議】

          1、如果可以的話盡量對遺囑進行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2、自書遺囑的,需要本人親自書寫全文。

          3、如果要采用打印遺囑內容,由立遺囑人簽字、注明日期的,需要有至少兩個符合要求的見證人見證并同樣在遺囑上簽字,這樣能讓打印遺囑至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最大程度上規避無效的風險。當然各法院對打印遺囑認定的標準不同,此種形式仍然存在遺囑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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