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父母離婚后,不因為離婚而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撫養權確定之后,一般不能隨意變更撫養。但是,如果目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行為明顯對子女不利的,則法律上也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這樣才會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了請求變更撫養權的四項法定事由,具有任意一項法定事由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即:
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都可能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患有傳染性疾病的,還可能影響子女的健康。因此,患嚴重疾病和傷殘,屬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正當理由。
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這里包括了三項內容:
1.撫養子女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應予支持。
2.撫養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為(虐待子女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虐待罪并受到刑事處罰),對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予準許。
3.父母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對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應予準許。
第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慮他們自己的意愿。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會考慮他們的意見。如果他們提出要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又有撫養能力,能夠很好地撫養子女的,這兩個條件具備,應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以概括需要變更撫養關系的未盡事項。
附:變更撫養權起訴狀
民事訴狀(變更撫養權)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室。
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室。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經法院(民政局)調解/判決(協議)離婚,雙方所生之子(女)(寫明孩子出生的年月日)×××隨(被)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每月給付人民幣×××元?,F因被告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原告生活困難/身體原因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適合撫育孩子,故要求孩子改由原(被)告撫育,望法院予以準許。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起訴需提供的材料:
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小孩出生證明(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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