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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后,能夠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0-03-03 09:01

          1.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

          撫養子女一方表示不愿意繼續撫養子女的,可以與另一協商,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也可以訴至人民法院,有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傷殘的,應當理解為疾病或傷殘對其撫養子女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包括生活上的照顧、陪伴、經濟收入下降等因素。

          3.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不盡撫養義務,主要是指對子女學習、生活漠不關心;虐待子女是指經常的打罵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其它確實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均可以作為變更的理由。

          4.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年滿十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如果該子女愿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應當予以尊重,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協商變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的意思表達是有力變更證據。

          5.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一條是兜底條款,其它不常見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現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體認定和評判是否符合變更的條件。

          實踐中存在的其他不常見的變更理由:

          在撫養孩子期間有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惡習的,確實會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還有就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負刑事責任被關押服刑期間,把孩子交給沒有撫養能力的父母照看等等。

          第1種情形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第2、3、4、5種情形,都需要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證據,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因素進行認定和判斷,最終判決確定是否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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