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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雙方協商離婚時簽的離婚協議書 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嗎?

          發布時間:2020-02-27 14:27

          基本案情:

          200911月,高某急于離婚,在沒有經過慎重考慮的情況下,與丈夫胡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10萬元存款歸高某,價值50萬元的房產歸胡某所有。后考慮到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影響,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20147月,高某與胡某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F在高某準備起訴離婚,于是想知道其與胡某于2009年簽訂的那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會成為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依據?

          律師指出:

          本案中,胡某于2009年簽訂的那份《離婚協議書》是不會成為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離婚協議”應僅指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而本案中高某與胡某于2009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因為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而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不會以該協議書的內容對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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