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我國法律對繼承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若無遺囑,就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代位繼承就是基于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考慮的。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
二、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三、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四、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
五、《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币虼?,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綜上所述,哪怕沒有血緣關系,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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