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

          發布時間:2020-02-10 13:45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于這條的解釋如下:(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過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新增了“夫妻共債共簽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有類似規定,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