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對該條文的理解和認識應該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直系血親即與自身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人,如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間的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是指親戚關系較為密切的人,主要有同源與父母的兄弟姊妹(其中也包括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不同輩分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子(女)、外甥(女)之間。我國實踐中無論是對直系血親還是旁系血親的認識判斷都較為準確,沒有什么問題。
第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我國婚姻法并無明確規定,那患有什么疾病是被禁止結婚的,可以參照《母嬰保健法》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第八條之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可能會發現一些以前并不知道的禁止結婚的病種,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病種再由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予以規定和明確實為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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