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離婚時小孩撫養權如何判?

          發布時間:2020-02-04 13:19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p>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