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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的,依哪一份來繼承?

          發布時間:2020-02-03 13:31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死者生前立了好幾份遺囑,如果這些遺囑內容都一樣還好,但常常有些遺囑內容互相矛盾的情況。那么,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且多份遺囑內容互相矛盾,當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的分配應該依據哪一份遺囑來進行呢?

          這就涉及到多份遺囑的效力排序問題,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來處理:

          一、當多份遺囑中,只有一份遺囑有效力,依照該份有效力的遺囑繼承。

          二、當多份遺囑中,有兩份及以上遺囑都有效時:

          1、一般情況下,當立有多份遺囑時,應該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2、當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時,其所涉及部分的遺產分配依據公證遺囑進行,其余未涉及部分遺產分配依據最后訂立的其他遺囑進行。

          當存在多份公證遺囑時,以最后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3、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變更自己訂立的遺囑。遺囑人生前撤銷的遺囑,不得作為分配遺產的依據;遺囑人生前變更的遺囑,以變更后的為準。

          遺囑人生前行為與所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產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除遺囑外,如果存在遺贈撫養協議的,則依據遺贈撫養協議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可以撤銷任何遺囑,包括公證遺囑。

          說了這么多,如果硬要給各種遺囑的效力排個序的話,按照效力減弱來排,筆者認為應當是: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遺囑、訂立在后的一般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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