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死者生前立了好幾份遺囑,如果這些遺囑內容都一樣還好,但常常有些遺囑內容互相矛盾的情況。那么,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且多份遺囑內容互相矛盾,當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的分配應該依據哪一份遺囑來進行呢?
這就涉及到多份遺囑的效力排序問題,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來處理:
一、當多份遺囑中,只有一份遺囑有效力,依照該份有效力的遺囑繼承。
二、當多份遺囑中,有兩份及以上遺囑都有效時:
1、一般情況下,當立有多份遺囑時,應該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2、當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時,其所涉及部分的遺產分配依據公證遺囑進行,其余未涉及部分遺產分配依據最后訂立的其他遺囑進行。
當存在多份公證遺囑時,以最后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3、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變更自己訂立的遺囑。遺囑人生前撤銷的遺囑,不得作為分配遺產的依據;遺囑人生前變更的遺囑,以變更后的為準。
遺囑人生前行為與所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產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除遺囑外,如果存在遺贈撫養協議的,則依據遺贈撫養協議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可以撤銷任何遺囑,包括公證遺囑。
說了這么多,如果硬要給各種遺囑的效力排個序的話,按照效力減弱來排,筆者認為應當是: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遺囑、訂立在后的一般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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