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主體都消滅了,婚姻關系也當然不存在了。這是針對自然死亡的情況,那么配偶宣告死亡,是否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也會自動解除呢?若是宣告死亡被撤銷,夫妻婚姻關系是否能自行恢復呢?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甲因失蹤下落不明,經家人多次尋找,均無音訊。后經妻子乙申請,法院宣告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從外地回來,卻發現,乙與丙結婚了,但又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甲可以自行恢復與乙的關系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不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也規定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 原判決。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后,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作出新裁定,即撤銷原宣告其死亡的裁定。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綜上,我們可以得知,甲乙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如果配偶愿意與受撤銷宣告人重新結合,則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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