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自古民間就流傳著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的俗語。在父母死亡后,子女如果愿意,當然可以償還父母生前留下的債務,這也是我們在道德上所提倡的做法。但是若子女不愿意償還或根本沒有能力償還時,該怎么處理這些債務呢?
在討論如何還之前,我們還要先說說是否應當還。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合法的債務才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如果是賭債等非法的債務,就不必討論如何歸還了。
接下來再來說說這些債務如何歸還。雖然民間一直流傳著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的俗語,但縱觀我國各項法律規定,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了“父債子償”。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父母和子女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的債務是父母作為獨立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生前的合法債務,應當由死者的合法財產予以償還。非合法債務,不得要求償還。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之前須先以遺產為限支付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合法的債務,在支付上述錢款后仍有剩余遺產的,被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若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支付上述錢款的,被繼承人沒有補足的義務,但被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若死者的遺產已被分割卻未清償債務時,可以要求繼承人退還,退還的范圍為其所繼承的財產。若同時存在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債務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進行清償;若只存在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直接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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