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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假結婚的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0-01-10 09:10

          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的異性登記結婚,但互不行使夫妻權利,亦不承擔相應義務,即假結婚。假結婚的僅限于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來說,雙方卻是名副其實的夫妻。因此,假結婚對雙方當事人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第一,違背一方性自由的風險。假結婚完全具備婚姻關系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加上我國刑法對婚內強奸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也頗具爭議,若一方是無賴之徒,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都會受到困擾。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風險。不論是假結婚還是真結婚,都可能會經歷離婚的程序,若一方不愿意離婚或者提出附條件離婚,另一方就只能提起離婚訴訟,并且要舉證證明雙方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使另一方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是否屬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達到了解除婚姻關系的程度,需要法院進行認定。而實踐中,第一次離婚訴訟通常以法院不準予雙方離婚告終。因此,另一方可能折騰了半天,還得提起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離婚訴訟才能結束這一段的婚姻關系。

            第三,共同財產的風險。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根據十七條的規定,假結婚雙方登記結婚取得購房資格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若無特別約定,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事先對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該房屋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后,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而假結婚的一方可能只能拿到半套房子。

            第四,共同債務的風險。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或者一方時候進行追認,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系夫妻一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產與經營的,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簽字,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盡管夫妻之間簽訂了假結婚期間產生的債務自行負責,只要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任一方都負有償還債務的義務,而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只能起到夫妻間進行追償的作用,不得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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