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
按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例如房屋,如是婚前所買,離婚時,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貸的,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貸總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可以由房屋所有者補償房屋相應增值部分的利益。其他的動產可以雙方協議約定歸屬以及婚后支配方式;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比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定繼承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沒有明確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服、帽子、鞋子、手機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除此之外,還可以保留必要證據。例如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這樣日后出現問題時,才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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