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遺囑訂立之后并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一定生效,還有可能出現無效的情況。下列情況中,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遺囑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受欺詐、脅迫所訂立的遺囑;
(3)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遺囑生效”時,如果遺囑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囑的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無效。
當然,遺囑人也可以依法改變所立遺囑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使其全部或者部分不發生效力,前者稱為遺囑的撤銷,后者稱為遺囑的變更。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能以公證遺囑的方式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独^承法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人故意損壞遺囑的,視為撤銷。破壞公證遺囑時,須將遺囑人保存的正本與公證機關保存的原本一并損壞,方可引起撤銷遺囑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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