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雖然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生父(母)與繼母(父)組建家庭后,繼母(父)與繼子女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在法律上等同于血親關系,繼母(父)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p>
這種繼母(父)與繼子女的擬制血親關系,是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組建家庭后,繼母(父)與繼子女的擬制血親關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隨著生父(母)與繼母(父)的離婚擬制,這種擬制血親關系隨之解除。
故繼母(父)對繼子女便不再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由于曾經的這種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可以由繼母(父)撫養。
結論:
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后,繼母(父)沒有義務撫養繼子女,但是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撫養繼子女。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