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隨著我國離婚人數的增多,如何進行離婚后的財產分割,逐漸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關于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也成為了重中之重。
那么,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割嗎?
如果房產完全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問題。有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1、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
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是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后,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2、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產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準,就是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產權享有所有權。此時就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要注意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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