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陸某與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先是李某起訴陸某離婚,被法院駁回,后陸某又起訴李某要求離婚。
陸某除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外,還在起訴狀中自述,自己在李某起訴離婚時,認為雙方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于是為安撫李某,陸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向其寫了借條。
李某同意離婚,但稱婚內陸某向自己借款18萬元屬實,并要求歸還。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請求,陸某無需向李某歸還借款。
律師指出:
本案所涉借款屬于婚內借款,當事人主體具有的特殊性,不能按照一般民間借貸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雙方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中,李某主張陸某歸還婚內借款180000元,而陸、李雙方并未約定婚內分別財產制,那么兩人婚后的財產應為法定的共同所有。本來就是兩口子的錢,也不存在誰借給誰。除非李某能證明自己借給陸某的錢是來自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但李某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借款來源于雙方共同財產之外。所以,李某主張的借款不能成立。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婚內夫妻間借款,在離婚時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情形有:
1、夫妻雙方約定了財產分別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內向另一方借款的;
2、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的情形下,借款來源于雙方共同財產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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