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實際生活中,一類是父母本身就有住房(包括農村住房、城市租房),另一類是父母沒有住房。
(一)父母本身有住房的,說明住房對于父母本身并不存在屬于剛需,子女沒有義務為父母提供其他住房或者更好的條件。
(二)父母沒有住房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沒有法律義務為父母解決住房問題,但是應當支付贍養費。
二、結合贍養費的標準看待
法律并未并且規定子女支付,實踐中一般有兩種認定贍養費的計算方式:
1.贍養費標準應以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均生活消費支出為基準。
2. 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多方因素由法院酌情認定。
贍養費包括衣食住行等必要支出的費用,無論是上面哪一種計算標準,子女支付的贍養費實際已包括供父母租房居住的費用,父母可以適用子女支付的贍養費租房居住解決住房問題,并不需要也沒有權利要求子女額位提供住房。
綜上,子女沒有義務為父母提供住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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