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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則

          發布時間:2019-12-23 10:24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至18條規定了三種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采用較為特殊的分割法則:

          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規則: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可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的規則: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的規則: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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