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很多人都以為分居兩年就一定能離婚,或者認為必須分居兩年才能離婚,真的是這樣嗎?
1、只要分居滿兩年就你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如出現以下情形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經調解無效的。
由此可知,法院準予離婚的第(四)種情形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工作等原因導致夫妻兩分居就不屬于離婚的法定情形。
2、感情不和,必須兩年過后才能起訴離婚嗎?
這也是很多女性的一個誤區:認為必須等待兩年過后才符合起訴離婚的條件。在離婚糾紛案處理之中,法院界定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根本標準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造成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因素很多,只要屬于應當離婚的幾種法定情形的其中一條就可起訴離婚,不必非要等待“兩年的分居期”滿。
3、分居兩年期限如何計算?能否累計?
司法實踐中,這兩年的分居時間應該具有持續性,婚姻關系中“分分合合”、“斷斷續續”的所謂分居時間,一般不作累計計算。具體來說,應該從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起算;也就是說,如果兩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卻因暫時和好又恢復共同生活的,之前幾次分居的時間是不能相加的,必須從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不間斷地持續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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