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通常會有一方主張對方支付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經常會提出的一個疑問就是,對方出軌,可以提出精神損失費的賠償嗎?從出軌情節來看,分為以下四種:
1.曖昧,即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有曖昧的聊天記錄,在大庭廣眾之下牽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有臨時、隱蔽的性行為,譬如在外開房等;
3.同居,即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在外面租房或購房持續、穩定地共同居??;
4.重婚,即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包括與其舉行結婚儀式,在外聲稱其是自己配偶等。
對于夫妻一方存在同居、重婚的出軌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曖昧、通奸的出軌行為,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曖昧、通奸類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后態度;
(七)其他情況。
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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